审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发布者:系统操作员发布时间:2018-10-30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经济合同签订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结合各单位执行《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6〕205号)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签订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如上级部门批件、学校会议纪要、校领导签批的书面报告等;

  (二)定价依据。指确定合同价格的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商务谈判纪要、询价结论、洽谈纪要、会议决定等;

  (三)合同文本。原则上送审的合同文本应为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文本,合同文本须用电脑打印;

  (四)法律意见书。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即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只有单价或分成比例、无固定总价的各类合同),须提供法律事务部对合同文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6〕205号附件1);

  (五)其它材料。如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委托授权书等。

  经济合同的送审会签报送工作,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二、严格执行合同签订的时限要求。

  1、承办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合同标的事项启动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2、严格控制经济合同的事后签订。从2019年元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审核事后合同,确需审签的,需提供分管校领导签批的情况说明。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方应持有4-5份:1份留存合同承办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和检查的依据;1份送财务处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1份送审计处作监督项目执行并审计执行结果的依据;1份送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政府采购项目);1份连同《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及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材料一并送交学校办公室按规定存档。学校办公室存档的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原则上应使用资料原件。



                                           审计处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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