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后勤集团发布时间:2026-04-1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922日第6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全程控制、师生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相关机构、部门及负责人,以及在校园范围内提供食品生产、销售或加工服务的单位或个体。

校园范围内提供食品生产、销售、加工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体包括:

()校内各学生食堂、联合经营餐饮企业、接待培训餐

;

()校内经营门店涉及到餐饮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校内其他形式涉及到餐饮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校团委、产教融合办公室、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校医院、后勤集团、亿优物业公司、楚菜现代产业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召开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重要工作落实。

第六条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层分级管理模式,设立学校(一级)、管理部门(二级)、责任单位(三级)三个层级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学校食品安全总监,负责食品生产、销售或加工服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二级食品安全总监,负责食品生产、销售或加工服务的经营场所负责人担任三级食品安全总监。食堂、餐饮企业及其他食品服务运营单位按照运营网点全覆盖的原则,设置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校长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须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协助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审议发布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督导检查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处置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十条 二级、三级食品安全总监对学校食品安全总监负责,按照管辖范围履行职责。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制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校级食品安全总监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加强食品安全文化建设,提升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员对三级食品安全总监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台账,按照要求保存相关台账;

()负责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管理,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内食

品安全工作实施办法、标准规范和工作手册等。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工作例会、检查督导、情况通报、档案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联合经营餐饮企业和相关食品生产加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未发现问题的,也要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

报告。

()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三级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二级食品安全总监每月至少听取三级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建立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机制。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食品安全的宣传引导,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涉及食品生产、销售或加工服务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所辖范围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要求和标准,对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以及预防处置措施进行科普教育,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建立食品安全存档备案机制。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领导小组成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落实《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情况,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针对学校食品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场所,以及发现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和隐患等情况,适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坚持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做好数据、信息和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措施办法。

第十八条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方案,明确事故报告、先期处置及启动响应、现场调查处置、事故处置情况通报及舆情应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续处置等具体内容,有计划、有重点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方案演练。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

()收集学生及教职工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问题整改和反馈。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反食品浪费等科普宣传教育,正确认知食源性疾病及预防处置措施,引导学生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范。

()及时、规范处置舆情。对于接报的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依法依职责迅速核查处置,科学、规范进行调查,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对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情,要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核查,妥善做好舆情应对和提高处置时效。()保障“互联网+明厨亮灶”等设备信息网络的通畅以及就餐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转。

()保障学校联合经营餐饮企业招投标工作合法合规运行,保障学校联营企业经营的延续性。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保障条件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校内餐饮企业按照合同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管理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包括检测设备购入、食堂建筑维修改造、“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落实目标管理与绩效奖惩。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师生满意度和地方政府抽查考核等情况,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二级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予以撤换,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应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学校相关二级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从其规定。